一、林木采伐许可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行政许可方式 |
审核或审批 |
行政许可条件 |
1、 采伐林木的各项因子符合《森林采伐技术规范》要求; 2、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3、 森林、林木权属无争议; 4、 需在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指标之内; 5、 上年度伐区验收合格证明; 6、 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合格证明; 7、 无林木抵押以及其他不能采伐的情况。 |
申请材料 |
1、一般林木采伐: (1)林木采伐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书或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3)有法律效力的山林权属证明; (4)符合规定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5)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明。 2、特殊情况林木采伐:除应提交前款中(1)(2)(3)(4)项材料外,还要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属征占用林地的,还应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及国土部门用地批件; (2)属临时占用林地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科研、文化交流、人工培育或自然枯死等需采伐珍贵树木的,还应提交珍贵树木全景照片、县级林政资源管理和森防检疫机构的调查报告; (4)采伐珍贵树木要附送《珍贵树种采伐申请审核表》; (5)因遭受火灾、病虫害等采伐生态公益林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灾害调查报告,森防检疫机构提出的除治方案。 |
办理行政许可程序 |
1、受理; 2、合法性复核; 3、审批或审核上报 |
行政许可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川省珍稀树木特许采伐许可证 ; 有效期限为证件规定采伐期限 |
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从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 |
县行政服务审批中心林业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监督机构:县林业局纪检组 |
备注:森林采伐限额数量控制在县林业局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 二、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行政许可方式 |
审核 |
行政许可条件 |
1、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木材加工行业规划的要求 2、有合法的、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匹配的木材来源渠道; 3、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4、工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
申请材料 |
1、木材经营(加工)批准书申请表;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3、可行性报告(内容应包括:经营加工地点及其从业人员数量、年消耗木材的数量及主要来源、经营加工产品的品名、年生产能力及技术装备情况,符合国家产品发展政策和县级以上规划布局论证等); 4、征购地批准材料或租地协议(合同); 5、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证明材料; 6、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材料。 |
办理行政许可程序 |
1、受理; 2、合法性复核; 3、审批或审核上报 |
行政许可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木材经营(加工)批准书 有效期限为证件规定的有效期限 |
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从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 |
县行政服务审批中心林业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监督机构:县林业局纪检组 |
备注:1、加工木材年消耗折合材积2 万立方米以下的经营(加工)批准书核发程序:受理并初审→部门领导审批→发证→送达。2、加工木材年消耗折合材积2 万立方米以上5 万立方米以下的经营(加工)批准书核发程序:受理并初审→部门领导审查→上报州林业局审批和发证(5 万立方米以上报省林业厅审核)→送达。 三、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 号令)第三、四、六、八、九条 |
行政许可方式 |
1、受理;2、审核 |
行政许可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申请材料 |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建设单位法人证明: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3、建设项目批件; 4、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票据复印件; 6、现场查验表; 7、使用林地小班一览表; 8、补偿协议; 9、林地林木权属凭证; 10、异地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11、其他证明材料: (1)大中型项目要附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 (2)水电站项目要附送初步设计批复和省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流域规划同意书; (3)小型项目要附送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4)勘查矿藏要附送勘查许可证; (5)开采矿藏要附送采矿许可证和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环境影响报告批准文件; (6)工业项目座落在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区范围内要附送工业区批准文件; (7)使用林地涉及生态公益林地要附送福建省林业厅生态公益林“占一补一” 计划申请表和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 (8)使用林地涉及保护区、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要附送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办理行政许可程序 |
1、受理; 2、合法性复核; 3、审核上报。 |
行政许可时限 |
15 个工作日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有效期限为永久 |
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从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 |
县行政服务审批中心林业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监督机构:县林业局纪检组 |
备注:1、用地单位均应提供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提交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1、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2 公顷以上的;2、建设项目征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 公顷以上的;3、建设项目征占用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林地的。 四、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 号令)第三、四、六、八、九条 |
行政许可方式 |
审核或审批 |
行政许可条件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
申请材料 |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建设单位法人证明: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票据复印件; 6、现场查验表; 7、使用林地小班一览表; 8、补偿协议; 9、林地林木权属凭证; 10、占用期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合同; 11、异地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12、其他证明材料: (1)勘查矿藏要附送勘查许可证、开采矿藏要附送采矿许可证和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环境影响报告批准文件; (2)工业项目坐落在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区范围内要附送工业区批准文件; (3)使用林地涉及生态公益林地要附送福建省林业厅生态公益林“占一补一” 计划申请表和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 (4)使用林地涉及保护区、保护小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范围内的林地,要提交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办理行政许可程序 |
1、受理; 2、合法性复核; 3、审批或审核上报。 |
行政许可时限 |
10 个工作日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根据批准文件的批准期限 |
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从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 |
县行政服务审批中心林业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监督机构:县林业局纪检组 |
备注:1、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必须临时占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2、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及生态公益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 公顷以下的(不包括2 公顷),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属上报审批。3、用地单位均应提供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提交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1、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2 公顷以上的;2、建设项目征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 公顷以上的;3、建设项目征占用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林地的。 五、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捕捉证核发
法律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
行政许可方式 |
审核或审批 |
行政许可条件 |
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6、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7、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8、具有必要的猎捕人员及相应的技能 |
申请材料 |
1 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 申请理由等相关证明材料; 3 说明猎捕目的、种类、数量、猎捕地点、时间、执行猎捕人的申请报告 4 组织机构代码 |
办理行政许可程序 |
1、受理; 2、合法性复核; 3、审核上报 |
行政许可时限 |
15 个工作日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捕捉证 有效期限为证件规定的有效期限 |
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从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 |
县行政服务审批中心林业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监督机构:县林业局纪检组 |
六、木材运输许可
法律依据 |
1、《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行政许可方式 |
核准 |
行政许可条件 |
1、合法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检尺码单; 2、原木材运输证或者其他木材合法来源证明、木材交易合法证明; 3、植物检疫证书; 4、运输依法没收的木材,还应提交有效的执法机关做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做出的结案证明; 5运输农村居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的非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的零星木材,还应提交有效的乡(镇)林业工作站证明原件; 6、运输进口的木材,还应提交有效的海关证明原件; |
申请材料 |
1、《木材运输证申请表》; 2、合法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检尺码单; 3、原木材运输证或者其他木材合法来源证明、木材交易合法证明; 4、植物检疫证书; 5、运输依法没收的木材,还应提交有效的执法机关做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做出的结案证明; 6、运输农村居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的非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的零星木材,还应提交有效的乡(镇)林业工作站证明原件; 7、运输进口的木材,还应提交有效的海关证明原件; 8、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9、对提交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的承诺函。 |
办理行政许可程序 |
1、受理; 2、合法性复核; 3、办结。 |
行政许可时限 |
3个工作日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木材运输许可证 有效期限为证件规定的有效期限 |
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从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 |
县行政服务审批中心林业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监督机构:县林业局纪检组 |
七、种子生产许可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0-25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 |
行政许可方式 |
审核或审批 |
行政许可条件 |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无检疫性病虫害; 3、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分及苗圃地; 4、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和资金; 5、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其中大田育苗面积不足50 亩的,应当具有技术员或者育苗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50 亩以上100 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 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或者大田育苗面积超过 100 亩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以上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②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
申请材料 |
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学名、拉丁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林权证、土地证或租赁合同等生产用地使用证明、采种林分证明和照片;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4、林木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5、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6、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清单、照片、发票复印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级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
办理行政许可程序 |
1、受理; 2、合法性复核; 3、审批或审核上报。 |
行政许可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申请单位依法生产期限。 |
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从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 |
县行政服务审批中心林业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监督机构:县林业局纪检组 |
备注:1、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申请者向其生产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申请者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提交申请报告和申请材料;其它种子生产许可证,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2、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经省林业厅审查批准后,由申请者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其他林木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者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八、种子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行政许可方式 |
审核或审批 |
行政许可条件 |
1、具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3、具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同时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参照第九条的规定。只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一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林木种子检验员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材料 |
1、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注册资金证明、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及照片); 3、林木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林木种子加工、处理、包装设备、仓储设施和种子检验仪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购置发票复印件或使用合同及照片);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办理行政许可程序 |
1、受理; 2、合法性复核; 3、审批或审核上报。 |
行政许可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申请单位依法生产期限。 |
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从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 |
县行政服务审批中心林业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监督机构:县林业局纪检组 |
备注:1、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和苗木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其注册所在地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核发。 2、经营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生产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3、经营其他林木种子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九、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五条 3、《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 |
行政许可方式 |
核发 |
行政许可条件 |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
申请材料 |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产地检疫合格证》或《除害处理合格证》; 3、进口后转调运外地的货物,应提供出入境检疫机关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外地调入本地后再次调往外地的货物,须提供原调出地签发的检疫证书; 4、经营者的货物票据(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 5、调往地(省或县、市、区)森检机构有检疫要求的,还应提交对方森检机构签发的《检疫要求书》; 6、个人身份有效证件; 7、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提供文件证明。 |
办理行政许可程序 |
1、受理; 2、合法性审核; 3、核发。 |
行政许可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期限为证书规定的有效期限 |
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从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 |
县行政服务审批中心林业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监督机构:县林业局纪检组 |
十、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
法律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许可方式 |
审核或审批 |
行政许可条件 |
1.申请人提出的活动行为和生活用火方式有安全防范方案且扑救措施可行; 2.取得森林、林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同意。 3.无生产用火行为(生产用火许可,按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另行办理)。 |
申请材料 |
1、进入高火险区书面申请,份数:2份; 2、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份数:2份;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验原件),份数:2份; 4、制定的森林防火措施文件,份数:2份。 |
办理行政许可程序 |
1、受理; 2、合法性复核; 3、审批或审核上报。 |
行政许可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根据批准文件的批准期限 |
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从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 |
县行政服务审批中心林业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监督机构:县林业局纪检组 |
十一、从事营利性防沙治沙活动审批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五条。 |
行政许可方式 |
审核或审批 |
行政许可条件 |
1、治理地点符合国家和当地防沙治沙规划;2、依法取得治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3、资金有保障;㈣治理方案经过专家技术论证 |
申请材料 |
1、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2、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3、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
办理行政许可程序 |
1、受理; 2、合法性复核; 3、审批或审核上报。 |
行政许可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根据批准文件的批准期限 |
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从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 |
县行政服务审批中心林业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监督机构:县林业局纪检组 |
十二、森林防火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
法律依据 |
1、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2、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
行政许可方式 |
审核或审批 |
行政许可条件 |
除戒严期、火险等级高的天气及上级规定不许野外用火的其它情况。 |
申请材料 |
1 《林区生产用火申请表》 电子材料1份 纸质材料1份 2 生产用火区域生产地形图 电子材料1份 纸质材料1份 3 已采取和拟采取得生产性用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申请书 电子材料1份 纸质材料1份 |
办理行政许可程序 |
1、受理; 2、合法性复核; 3、审批或审核上报。 |
行政许可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根据批准文件的批准期限 |
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从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 |
县行政服务审批中心林业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监督机构:县林业局纪检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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