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第二十二条: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畜食发〔2010〕34号) 二、申请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一)《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当事人可以在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成都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领取); (二)《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规范检查验收申请表》; (三)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概况、开办时间、经营产品、变迁来源、隶属关系或所有权性质,实施兽药GSP情况等,字数要求在500字以上。 (四)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应是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经营场所应标注营业区、生活区、办公区、动物诊疗区等;仓库应标明合格区、不合格区、待验区、退货区等区域划分。有冷库、阴凉库、特殊管理兽药专库的,应在仓库平面布局图中标明。 (五)经营场所和仓库的使用证明复印件:指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产权证、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等使用证明。 (六)主要设施设备及其图片和说明:由企业将填写的主要设施设备拍摄成图片,配以简要说明并装订成册。 (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文件:包括《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五条要求制定的所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文件和管理制度,并装订成册。 (八)兽药记录样表:包括《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规定的所有兽药记录样表,并装订成册。 四、办理程序 (一)请者向凉山州政府政务中心农牧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 申请者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窗口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承诺期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 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州政务中心农牧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场勘察5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咨询和投诉方式 联系电话:凉山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牧局窗口:0834-2167428;电子邮箱:lsznmjzwzx@sina.com 投诉电话: 0834-6995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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