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主席令第26号发布,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七十六条:“ 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第62号令发布, 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改)第十三条:“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农业部令第3号令发布,2015年农业部第1号令修订)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二、申请条件 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其期满换证的单位和个人。 (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一)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当事人可以在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sczw.gov.cn/下载或省政务中心农业厅窗口领取);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除外); (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四)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五)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六)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七)品种特性介绍。 (八)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政务中心农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级农业窗口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核和实地勘察工作。对具备办证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省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厅窗口;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省农业厅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通知书,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府政务中心农业厅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实地考察5-10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咨询和投诉方式 联系电话:凉山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牧局窗口:0834-2167428;电子邮箱:lsznmjzwzx@sina.com 投诉电话: 0834-6995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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